江苏成品油价格调整最新消息_江苏成品油价格调整最新消息今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或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省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依照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第七条 成品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登记注册、自然、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保卫、税务、交通运输、水利、海事、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确保成品油存储和运输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相关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自律、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公安、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可以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等方式,按照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一条 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经营者名单;对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通过共享平台推送至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信息及时推送有关主管部门。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第一节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应当深入研究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展、城镇化进程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成品油市场需求,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设置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零售网点)应当符合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间距设置要求以及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海事、水利等有关规定,长江水上加油点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严格控制内河新设水上加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