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乙醇汽油什么时候开始的

2.河南省的中石化加油站是纯汽油的吗

3.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95汽油价格_今天河南汽油价格95多少钱

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30元和125元。预计90号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升分别下调0.1元、0.11元,调价于1月25日0时起执行。具体到河南,河南省每升油调整后的价格为:90号汽油7.03元,下调至0.1元;93号汽油为7.45元,下降0.11元;7号汽油为7.87元,下降0.11元;8号汽油为8.62元,下降0.11元。0号柴油为7.13元,下跌0.11元。国家发改委表示,1月上旬以来,受全球石油需求放缓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下行波动,前10个工作日均价有所下降。据统计,自2013年3月27日定价机制改革以来,国内成品油经历了21个定价周期,总体来看,零售价格有所下调,其中汽油累计下调240元/吨,柴油累计下调250元/吨。根据相关调价机制,下一次调价窗口将在2月5日。

河南乙醇汽油什么时候开始的

河南省早就是乙醇汽油了和国6乙醇汽油没有区别。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国六汽油的真正名字叫做乙醇汽油,对于像河南河北一些地区来说,早就开始使用乙醇汽油了,再加上乙醇汽油的制造方法十分的简单,成本比较低。

河南省的中石化加油站是纯汽油的吗

2006年。

河南作为最大的农作物产区,这里有大量的粮食产出量,而乙醇汽油成分有一部分来自于粮食酿造。而且河南人口众多需求量广,所以在2006年,乙醇汽油首先在河南省进行大面积使用。截止到今天,河南人民已经使用了16年的乙醇汽油,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替代能源。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是一种混合物。在汽油中加入适量乙醇作为汽车燃料,可节省石油,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促进农业的生产。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起,河南省在郑州、洛阳、南阳部分地区试点推广车用乙醇汽油,2003年实现全省全封闭推广,到目前十多年过去了,河南省境内包括高速公路上的所有加油站一直只供应乙醇汽油,并且运行顺畅。

目前河南省的中石化加油站不是纯汽油的,是乙醇汽油。一般是将10%的乙醇汽油加入到93号标准汽油中做调和。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七条 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第八条 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第九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第十二条 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有关省辖市人民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冒伪劣产品条例》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降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