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品油价格公告_福建省成品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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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访、效能建设、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门户网站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处
负责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稿;负责牵头起草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全省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全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编制全省价格系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起草价格法规、规章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价格普法工作,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承办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拟订、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办理有关会稿件。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物资、电力、成品油、燃气、水利工程供水、自来水、盐产品、粮食、化肥、民爆器材等商品价格以及水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监测、调控相关商品价格。
(四)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定价或指导价的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电视收视收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重要交通运输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廉租住房与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协同国土等部门管理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依法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监测、调控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承担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医药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属于定价或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监测、调控相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
(六)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负责政策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负责管理属于定价或指导价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服务收费标准、教材与中小学校服价格。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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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海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加油站是2016-08-04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798号。
福建闽海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加油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6MA34A4335B,企业法人丁少攀,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建闽海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成品油零售(含汽油)。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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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mhpc即福建闽海石化加油站,私营加油站,归属于福建闽海集团公司,开创于1995年,是一家集成品油批发贸易、石油化工仓储物流项目投资基本建设、加油站开发设计经营和成品油物流运输为一体的综合型能源集团。历经20多年的发展趋势,已经变成福建省较大的私营成品油贸易公司,被评选为“福建省企业500强”。
闽海石化有着多元化、平稳的油品购置方式及严谨的油品质量管理管理体系,坚持不懈供货高品质油品,一心一意为顾客服务。长时间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大中型国有制石油化工公司进行成品油贸易主题活动,业务流程遮盖福建、广东省、浙江省等东南方沿海省份并深层次中部地区,与此同时向长江三角洲等地区扩展。
闽海石化的油相对性于别的加油站会划算些,这主要是因为这一领域一直被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这三桶油所垄断性,私营加油站要想更快的存活,只能依靠这类更加便民的给油主题活动。Mhpc的油不但石油价格划算,便宜,并且油品也很非常好,能够挑选充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必要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征 集第七条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
(五)省人民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按照前款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三)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六)省人民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省人民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征收项目或者调整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提前预缴。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计算在受理时限内,逾期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五条 缓缴期限届满后,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期限届满后,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恢复足额缴纳。第三章 使 用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贴息等;
(二)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贴息等;
(五)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六)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七)县级以上人民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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