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湘潭10月22日油价调整通告(湖南湘潭油价今日价格)

2.2022年11月8日起福建油价调整最新消息今天福建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3.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

4.二级公路的四川

5.湖南湘潭8月23日油价调整通告(湘潭市今日油价)

6.2022年福建油价调整最新消息(福建油价上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成品油价格的通告_安徽成品油最新价格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2年11月7日24时起,河北省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55元、1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下:

89号:10505元/吨,7.84元/升

92号:11135元/吨,8.46元/升

95号:11766元/吨,8.94元/升

柴油0号:9435元/吨,8.15元/升

正5号:9246元/吨,7.99元/升

负10号:10001元/吨,8.64元/升

负20号:10473元/吨,9.05元/升

负35号:10850元/吨,9.37元/升

负50号:11133元/吨,9.62元/升

乙醇汽油价格按同标号汽油价格执行,普通柴油价格按照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执行,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湖南湘潭10月22日油价调整通告(湖南湘潭油价今日价格)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_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__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每吨分别上调345元和33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__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__

三、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21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__

四、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__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取应对措施。__

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品名型号品质比率零售最高价

零售最高价

对零售企业批发最高价

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最高价

89号汽油10091406.818840874092号汽油10696887.279388928895号汽油112102377.73993798370号车用柴油10081457.0378457745注:1、此表价格为全省统一价,从2021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2、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3、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2022年11月8日起福建油价调整最新消息今天福建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_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__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每吨分别上调300元和29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__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__

三、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21年10月22日24时起执行。__

四、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__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取应对措施。_

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11月7日24时起执行。车用乙醇汽油按同标号车用汽油价格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_若表格显示不全请左右划动查看_油品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元/吨元/升元/吨车用89号汽油105807.845车用92号汽油112158.4210880车用95号汽油118508.9911515车用0号柴油95008.139165车用-10号柴油100708.623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二级公路的四川

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

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小家电本身具有精巧性,用途独特,因此吸引了大批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关注。但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短板明显,来看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

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1

近年来,随着需求端消费升级趋势的加快演变和消费人群代际的加快变迁,以及供给端产品、渠道、营销的创新变革, 小家电 ,特别是一些创意类的网红小家电产品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业迎来黄金发展周期,市场关注度明显上升。

小家电本身具有精巧性,用途独特,再加上电商平台上丰富多彩的图文形式展示,吸引了大批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关注。

然而,与之同步上升的,还有消费者对网红类小家电产品质量问题的吐槽和诟病。小家电行业质量问题频发,给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带来了制约,在需求端也对消费者体验和信心带来了不利影响。

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短板明显

根据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小家电的质量问题不容“小”视,甚至一些知名品牌的产品也上了质量“黑榜”。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提出,近年来,各类小家电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短板明显,主要问题表现为质量参差不齐、维修困难、发生问题索赔难。

2021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市生产销售的小家电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发现18组小家电产品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相关标准,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包括便携式榨汁杯、电热杯、多功能电煮锅等市场热门的小家电类别。

2021年9月,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披露,中山泰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召回其在2020年9月5日至9月8日期间生产的,型号为T-M1的破壁机产品,召回原因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涉及的数量为291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看起来一样的小家电产品,线下实体店零售的小家电产品一般比线上配置要好,同时售后服务也有差距。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因为电商渠道产品价格要比线下便宜,为了不影响产品销售,一些厂家会对某些元件进行微调,为电商专门“特制”低成本产品。

比如,电饭煲隔热层的材质不同,会导致能耗不同;养生壶壶体用高硼硅玻璃,还是金属+硅胶圈,材质不同安全性能也有差异。

维修成本居高不下、维修不方便是消费者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据了解,小家电产品一旦出问题,一般都源于核心部件,其价格往往是小家电零部件中最高的,因此维修费用居高不下。

此外,由于小家电产品型号众多,且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出现问题后,往往很难找到统一的零配件,带来备货成本的增加。

更让消费者闹心的是,因小家电质量不过关造成损害的索赔难题。据公开报道,2020年5月份,有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投诉称,其购买的小熊养生壶,在清洗时被脱落的玻璃碎片划伤手指。

该消费者联系商家,得到的答复是:并非质量问题,而是和使用时间有关。最终商家只同意赔偿玻璃滤网。

另一位消费者在黑猫投诉上投诉称,2019年8月底买的锅,用了两个月左右按键时常失灵,一直勉强用到今年3月,锅彻底坏掉。经返厂维修后仍然无法使用。

可以看出,相比于成熟的大家电产品,小家电行业目前还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支持,

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维修与 回收 机制,人为定价使小家电的售后服务几乎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小家电行业的顽疾。

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小家电产品为什么质量问题频发?要从行业的特点来进行分析。目前,小家电市场成为家电企业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传统的大家电企业还是专业的小家电企业都在强势布局市场。

但就目前而言,整个市场并不存在明显的技术门槛。

在研发层面,更多的是产品形态层面的细节创意设计,而非核心技术的突破,这就造成了中国小家电行业品牌多而杂,但缺少核心的领导品牌和技术支撑的局面。

由于不存在具有明显优势的技术,在如今小家电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更多品牌主要依托低价竞争策略。

过于追求低价的后果必然会压缩产品生产成本,一些企业对品质监控不严格,没有对产品的安全标准进行透彻掌握,甚至不做出厂检查,使用次级材质代替原本的材质进行产品生产。

这些因素的叠加,造成产品结构、接地措施、能效等级、EMC电磁兼容、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项目上问题频出。

此外,依托于互联网红利的创意小家电产品企业,大多都表现出重营销的倾向。他们以高颜值、新颖的“网红”产品和营销模式来吸引消费者,

其营销传播附加在品牌上的价值,已超过产品的本身价值,以销量的快速增长透支着质量的口碑保证。

这种情况已经在一些社交平台有所反映,关于小家电是“神器”还是“鸡肋”的争论时有发生,冲动下单、闲置率高、清洗困难等问题成为消费者反馈的热点。

商家在一味追求当下赚快钱,自然会忽视了产品质量,使得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之本。

如今,小家电行业已经进入高度集中的时代,在主流品牌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其它 小家电品牌 想要胜出,不仅缺乏机会,还缺少技术。

部分小家电企业在电商渠道虽然销售火爆,但由于销售渠道单一,研发投入不足,导致小家电企业想打破低价形象,向中高端转型之路会比较难。

如果小家电品牌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提高产品质量,其隐忧也显而易见。

相关企业一味追逐利益而忽视质量的行为,必然引发消费者“用脚投票”,导致品牌声誉逐渐被透支,最终在市场的角逐中式微。

品质提升需多方发力

行业想要长久健康的发展,产品质量的保证是根基所在。无论是从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还是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小家电产品的质量都不容“小”视。小家电行业的整体质量提升,需要企业、监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企业需要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走质量竞争之路而非传统的数量型竞争模式。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质量是生命,

企业还是要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真正意识到质量对于企业、行业和市场的重要性,不能重复过去的“价格战”模式,更加注重对产品质量的'“深耕细作”,用更优质的产品回报消费者。

从业内人士和企业的反映来看,标准问题被认为是制约小家电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这需要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小家电产品的标准体系,

可以按照标准化改革的新方向,鼓励小家电企业积极参与标准自我声明、标准领跑者等活动中来,同时也鼓励小家电行业积极制定团体标准,

通过完善标准体系倒逼产品质量升级。同时,也需要小家电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和理念,推广标准化生产,尤其是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生产,及时掌握和贯彻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在完善标准体系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家电企业的监管。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与权威检测机构共同开展质量整治行动,

定期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并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进行严格处罚管理,严肃态度与责任,同时对出现问题的企业、产品进行有效跟踪,

督促企业纠正错误,牢固产品质量意识。对于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进行质量分析,并就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宣贯。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防止企业因为对法律法规、标准理解不到位而引起产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要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

形成公共培训、技术推广、质量检测、信息流转等专业服务平台,定期邀请企业参加技术交流会,提升企业对产品质量管控的主动性,从源头上指导企业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

消费提示

要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因为小家电属长时间使用的耐用品,应尽量选购知名品牌的商品,并索取购物或有效凭证。

从抽查结果看,我国小家电不合格问题主要有4个方面: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机械强度,应注意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抽查信息,了解商品质量状况,择优选购。

目前,市场上的家电品牌多、类别多、型号多、更新快,消费者购买家电时一定要理性,要从经济、适用的角度选购家电。

购买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其基本功能,做到心中有数。不要片面追求一些时尚商品;要购买有3C认证标志、合格证书、标志和使用说明完整的商品,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为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建议消费者选择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购买小家电。正规商场、超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而且手续齐全,售后服务到位,家电商品进货渠道有保障。

是商品维修及发生质量问题时索赔的重要的证据。消费者购买小家电时要主动索取并保管好购物,一旦出现问题,可依据购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家电质量问题不容小视2

这家知名家用电器品牌又被查出问题产品了!小心中招!

近日,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再度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北京市燃气灶具及配件等燃气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批)显示,

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生电器”)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20)(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6月30日)被检出燃气导管项目不合格。

连续4年上质量“黑榜”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上海华生电器生产的产品已多次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就近期而言,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1月21日通报的2021年成品油、消防器材、电风扇等重点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情况显示,

浙江恒伟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风扇(台扇)(规格型号:WS-A1207 220V~ 50Hz 60W)(生产日期/批号:2020-04-16)被检出标志和说明,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项目不合格。

再以去年为例,上海华生电器因产品质量问题至少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3次。

2021年12月9日,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1年服装、鞋、床上用品、小家电、箱包等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汇总表显示,

抽样自安徽家家悦真棒超市有限公司东方汇店,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华生电风扇(落地扇)(规格型号:FS45-116A 220V 50Hz)被检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不合格。

2021年11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显示,标示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代工:广东好的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被检出机械强度项目不合格。

2021年5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2021年小家电产品质量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情况显示,

抽样自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宝峰家电门市,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规格型号:WS-1888)抽检不合格,涉及的问题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2019年至2020年,浙江、山东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产品抽检结果中,上海华生电器生产的液体加热器、电风扇等产品也被检出过问题。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曾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梳理相关资料发现,上海华生电器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还曾被处罚。

2019年8月8日和2019年12月6日,上海华生电器两度被上海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原因均涉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

例如,上海宁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19〕052019001508 号)显示,

2019年7月30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青岛维客高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规格型号:HSDG-30 4.5L)进行检验,结果显示,

该产品所检项目中非正常工作(19.5)、结构(22.104)、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GB4706.19-2008标准的要求。

据了解,上述产品由上海华生电器与上海晟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周村宏宇电器厂通过品牌许可生产的方式生产,上海华生电器为上述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上述产品共计生产16台,货值金额为1168元。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019年12月6日,上海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华生电器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920元)。

因侵害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多次被告上法庭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在华生电器过往的处罚记录里还涉及企业信用,以及侵权问题。

天眼查数据显示,华生电器公司曾5次成为被执行人(2012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27日),被执行总金额22.425万元。

天眼查数据还显示,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3日,该公司4次卷入法律纠纷,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身份均为被告。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华生电器出品的“华生”牌家用电器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品牌。

“华生”牌家用电器创始于1916年,从上世纪初便主导生产电风扇等系列产品,经过近百年的持续发展,

“华生”牌家用电器产品已从电风扇系列延伸发展到洗衣机、 电冰箱、吸油烟机、电暖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饮水机、电磁炉、电饭锅(煲)、食品加工器、电水壶等多种系列家用电器产品。

湖南湘潭8月23日油价调整通告(湘潭市今日油价)

四川省人民关于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告

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省决定于2013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还贷二级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现将取消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予以公布(附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的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不纳入此次取消收费范围,仍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人民   2012年12月25日

2022年福建油价调整最新消息(福建油价上调)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_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的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__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每吨分别下调250元和245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__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__

三、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21年8月23日24时起执行。__

四、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__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取应对措施。

附件: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11月21日24时起执行。车用乙醇汽油按同标号车用汽油价格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元/吨元/升元/吨车用89号汽油104057.7110070车用92号汽油110298.2810694车用95号汽油116548.8411319车用0号柴油93357.999000车用-10号柴油98958.47956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应当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当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取议标、邀标或者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者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者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当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当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者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者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当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公路养护或者施工作业,应当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在作业处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号。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

在高等级公路或者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条 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可及时报请当地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当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者临时拨用手续。

在县(市)人民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者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者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益、造成路产损坏或者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者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第四十七条 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凡利用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罚单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二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和需要偿还的集资。

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第五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者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