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要加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1.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2.快考试了,聊的热门话题是? (250字口语交际)
3.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4.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燃油补贴国家新规定,由对出租汽车新增每车每月110元的燃油临时补贴,以消化燃油调价增加的运营费用。对出租汽车的燃油补贴累计每车每月780元,其中企业520元,财政260元。燃油补贴政策改革,燃油补贴是成品油价格调整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合理制定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根据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科学测算,制定城市公交车按标台补贴、城市出租车按辆补贴、农村道路客运按座位补贴、岛际水路客运按功率补贴的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首先,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帖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gov.cn/gzdt/2010-01/26/content_1520022.htm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其次,关于广东省交通厅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你可以找当地交通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事该行业的,对方有可能不提供。
供参考!
最后补充:在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明细公布一项,最后公布的数据是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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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 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 美元低于80 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 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 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 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 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 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 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 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 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 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 元确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 元。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 元确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热点话题一:汶川大地震
热点话题背景: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区总面积约五十万平方公里、涉及川、甘、陕、渝等十个省区市,逾4625万人受灾,六万九千二百二十七人罹难、一万七千九百二十三人失踪。灾区房屋大量倒塌损坏,基础设施大面积损毁,工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举世罕见。灾区不少学校倒塌,令众多学生罹难。
抗震救灾,全国总动员,坚持把抢救人的生命摆在首位。废墟救出八万四千余人,并千方百计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全力抢修交通、电力、通信、广电、水利、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及时处理和化解堰塞湖等次生灾害,及时准确公布灾情,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创造了有利条件。全国掀起赈灾热潮的同时,国际社会亦纷纷伸出救援之手,协助灾民和灾区重建。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2)对于自然灾害,属于突发的范畴,国际有关部门需要针对性地建立突发时间的紧急反映机制。(3)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要注意规划,注意灾后居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热点话题二:北京奥运
热点话题背景:八月八日至二十四日,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二百○四个国家和地区一万多名运动员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十六天内刷新了卅八项世界纪录和八十五项奥运会纪录;中国代表团取得了五十一枚金牌、一百枚奖牌的优异成绩,首次名列金牌榜首,创下最好成绩。
北京奥运会完善的比赛场馆设施,出色的组织服务工作,精彩的开幕式和闭幕式,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国际奥会罗格赞扬“这是一届眞正无与伦比的奥运会”。九月六日至十七日,北京还顺利举办了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奥运是一次很好的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机会。(2)奥运场馆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俭办奥运”,避免出现“奥运亏损”。(3)奥运举办,对旅游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4)奥运结束后,奥运精神的延续性问题,以及奥运对人的价值观的正面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热点话题三:“神七”航天员漫步太空
热点话题背景:九月二十五日,“神舟七号”飞船搭载三名太空人翟志刚、刘伯明和景海鹏,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升空。二十七日下午,翟志刚顺利出舱,挥舞五星红旗在太空漫步十分钟,行走总里程九千一百多公里。翟志刚在太空向全国人民,向全世界人民问候,茫茫太空第一次留下了中国人的足迹。
“神七”在太空预定轨道绕地球飞行了四十六圈,其间太空人完成了一系列空间科学试验;释放了伴随卫星“天链一号”绕飞试验,获得重要成果。二十八日十七时三十七分,“神舟七号”飞船在内蒙古中部成功着陆,三名太空人安全出舱。“神七”载人航太飞行获得圆满成功,标志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空间出舱技术的国家。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是我国科技不断发展的一种结果,充分体现科技精神。(2)这对我国突破国外太空技术的封锁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3)“神舟七号”极大鼓励中国人民,具有巨大的精神指导意义。
热点话题四:四万亿拉动内需,抗金融海啸
热点话题背景:2008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受国际金融海啸影响,出现下行趋势,股市节节下跌。面对逆境,中国出台一系列措施应对危机。11月5日推出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宣布将投资40000亿元人民币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并大幅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基准利率。其他还有: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敎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等。这些措施注重打基础,强民生。此外,为了扩大消费,还提出继续提高农民收入及离退人员离退休费等五大措施。
十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首要任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世界经济大格局中,中国将尽全力办好自己的事情,而中国保持发展繁荣,就是对世界的贡献。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是从保障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出发的正确政策(2)扩大内需应该重点落实到社会保障领域,通过,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兼顾普通老百姓的民生问题。(3)避免个别投资领域出现投资过热,戴斌老师认为还应该均衡地将投资落实到不同的经济领域。
热点话题五:三聚氰胺毒奶粉
热点话题背景:九月十一日卫生部证实,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导致全国各地出现许多婴幼儿肾结石病例。为此,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回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回收问题奶粉、免费医治患者、彻查、通报世卫组织及严惩有关责任人。
全国因食用问题奶粉而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逾二十九万人,其中住院五万一千九百人,死亡六人。经追查全国二十二家奶粉企业发现问题奶制品,相信是在奶源生产、收购、销售环节中出问题。九月十七日,院决定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停止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重要修改。九月廿二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奶粉引咎辞职”,成为又一名因处理重大公众安全事故失当而请辞的正部级官员;三鹿集团所在的石家庄市市委书记遭撤换,被免职;三鹿董事长及多名涉案者被拘捕。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涉及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问题,需要重点关注。(2)对于患病儿,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社会也从“公共危机”的角度给予关怀。必要时可以号召群众捐款。(3)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敲响了“警钟”,诚信再次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热点话题六:南方十多省遭冰冻灾害
热点话题背景:2008年1月中至2月上旬,南方十多个省区连续四次遭受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袭击,导致一百二十九人死亡,一百六十六万人紧急转移安置,一点七八亿亩农作物受灾,倒塌房屋四十八万五千间,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一十六点五亿元。大雪灾使南方数十万准备返乡的农民工滞留火车站,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全面瘫痪;数省市的电线塔被积雪压垮,城市供水系统在低温下爆裂,多个城市大面积的停水和停电,通讯业遭重挫;公共交通受阻,严重影响煤碳、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中央迅速部署抗灾救灾,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武警官兵进入第一线,社会各界同舟共济,灾情在短时间内受到控制,缓解了各种困难,稳定了民众情緖。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涉及到我国的救灾应急机制问题,需要重点关注。(2)救灾过程中,解放军战士体现大无畏精神值得赞颂,媒体需要多做相关报道,新东方戴老师认为需要在社会角度宣传这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3)救灾过程的组织流程,需要进一步优化,对于救灾快速反应机制的构建需要加强。目前我国救灾反应机制在国际领先,但毕竟中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我们还需要思考如何更快地将救援物质和人员安排到位。
热点话题七:改革开放三十年
热点话题背景:2008年,中国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2008年12月十8日,中央隆重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国家在讲话中强调,改革开放是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历史新时期,是我国的“第三次革命”。宣布了中国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在2021年建党百年时,全国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十月九日至十二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规划新一轮农村改革路线图,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改革开发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精神不能丢。(2)改革开发,需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3)改革开发,在现阶段,需要重点关注产业结构升级和民族品牌的构建。(4)改革开发过程,要注意民生问题的解决,需要让全社会都享受到改革开发带来的成果,全力推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
热点话题八:两岸基本实现“三通”
热点话题背景:11月3日至7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率海协会协商代表团访问台湾,这是海协会***首次访问台湾。两会最高***首次在台北举行会谈,就两岸空运直航、海运直航、直接通邮等签署协议。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从12月15日起,两岸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州、深圳以及台北、高雄、基隆等多个城市同时举行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以及直接通邮启动仪式。这标志着两岸直接“三通”基本实现,两岸关系取得历史性重大进展。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祖国统一是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这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2)“三通”意味着两岸人民的交流进一步增强。(3)两岸交流应该扩大交流的领域,除了经济交流外,文化交流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4)要进一步简化两岸居民往来的“手续性问题”,广州新东方戴斌老师认为可以参照“港澳通行证”的做法。
热点话题九:燃油附加税的征收
热点话题背景:按照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节约。(2)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给部分群众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但长期而言有利于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3)国家通过的经济手段,调控能源价格,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值得支持。
热点话题十:政务公开
热点话题背景: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深刻影响。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5月1日开始,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公众都可以予以查询和了解。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政务公开是工作透明化的必然体现,也是行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必然要求。(2)“罪恶止于阳光”,在透明的环境下,行政相对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更加方便快捷,符合行政的效能原则和服务宗旨,(3)民众可以基于公开的程序和信息对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暗箱操作”也能最大限度被避免。(4)广州新东方戴斌老师认为政务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在于对行为的监督。
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配置能力,缓解水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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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进行项目立项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运营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筹措必要经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解决,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及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推动建立与公路资产规模、技术状况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相关联的养护工程资金调整机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的方向发展。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逐步实现养护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前期准备、编制、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设施差异,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工程是针对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在结构强度充足、功能性能保持良好或有较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而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工程是在路基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已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发生的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加固、改造或重建,并配套完善公路沿线设施。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工程是以恢复、完善和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而集中实施的各类专项修复和定期更换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工程是在突发发生后,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通行为目标,针对造成公路中断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对于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章 养护工程前期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路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养护科学决策,为制定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与频率,定期对路基、路面、桥隧、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
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与评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以检测与评定数据为依据,结合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出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确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养护工程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形成新一轮项目库。
第四章?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
(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及时下达,确保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以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专业的养护工程设计。应急养护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注重交通组织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
(四)做好配套沿线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开展专项检测,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定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动态设计原则,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养护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征得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
养护工程开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养护作业路段的安全和交通保障方案,并根据需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质量。
规模较大及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尽量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除应急性养护工程外,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通过媒介、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及财务决算。
第六章?养护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不同类别的养护工程特点,制定养护工程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可以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其余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文件;
(二)签订的公路养护工程合同;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预算及批复;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公路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质量鉴定证书;
(七)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执行的规范性情况;
(三)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社会影响等实施效果;
(四)养护工程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公路养护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不以工程项目立项进行管理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日常保养和修补等日常养护,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整体改变公路线型的技术等级提升、公路全线加宽等公路改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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